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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被扣押不是只能眼睜睜看著:保險法第 123-2 條給了三個月與一份書面同意

一、先講清楚這則消息的時間

這是民國 114 年 6 月 18 日修正公布的保險法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第 36 次修正),不是本週新聞。本站消息文以七日內官方發布為優先,這則屬於「近期法規變動的實際影響」補寫,日期在此寫明,不假裝是新消息。

二、條文原文照抄

保險法第 123-2 條現行條文: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下列各款之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第二項則規定了期限:

前項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應於該項所定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於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生變更要保人之效力。

第三項是過渡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所定事由,於修正施行後,保險事故發生前,該項所定各款之人得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適用第一項及前項後段規定。

三、把條件拆成看得懂的清單

要用到這一條,以下條件要同時成立:

  1. 時間點在保險事故發生前。 出事之後才想接手,這條用不上。
  2. 契約是人壽保險契約,而且要保人是債務人。 條文明寫「人壽保險契約」。
  3. 發生了三種情形之一:解約金債權被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
  4. 接手的人限於三類身分: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5. 要拿到「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兩邊的書面同意。條文寫的是兩個人都要,不是擇一。
  6. 要付錢: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
  7. 要在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用書面通知保險人。效力從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那天起算。

七個條件缺一不可,這也是為什麼條文寫得這麼長。

四、旅遊保險的讀者為什麼也該知道

旅行平安保險屬於傷害保險,不是人壽保險,第 123-2 條的直接適用對象不是它。但兩個理由讓這條值得放進旅遊保險的讀者清單:

五、自己怎麼查、查哪裡

  1.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開《保險法》。
  2. 用「條號查詢」輸入 123-2,比對現行條文是否與本文引用一致。
  3. 看頁面標示的「修正日期」與「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本文查核當日顯示修正日期為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整編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9 月 04 日。

要注意:條文第三項提到的是「一百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與沿革頁公布日期 6 月 18 日並存,屬於立法通過日與公布日的差異,引用時請以法規資料庫頁面顯示為準。

實際案件涉及強制執行程序與個別法院見解,本文只整理法條文字與查詢路徑,不提供個人化建議,也不代替律師或法扶的判斷。有債務或強制執行狀況,應循法律扶助與法院程序處理。


資料來源(官方一手)

查核日期:2026-09-11(引號內文字逐字取自上述官方頁面;來源日期為 2025-06-18 公布之修法,非七日內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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