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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看不懂、兩邊各說各話?保險法第 54 條給的兩個原則

一、旅平險爭議的起點通常是一個詞

「突發疾病」算不算?「意外傷害事故」的外來性怎麼認定?「班機延誤」從哪個時間點起算?旅遊保險的爭議,十次有八次卡在條款裡某個詞怎麼解釋。

保險法第 54 條就是處理這種情況的基本條文,全文只有兩項: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兩項各講一件事,值得分開理解。

二、第一項:條款不能把法律的強制規定改掉

第一項處理的是「契約與法律牴觸時怎麼辦」。

實務上的意義:看到某張保單的條款寫的條件比法規寬鬆,不必懷疑「這樣可以嗎」;反過來,如果有人告訴你「你的條款寫得比法律嚴,所以你只能照條款」,那就要回頭確認被寫嚴的那一項到底是不是強制規定。

三、第二項:有疑義時,以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為原則

第二項是一般人最常聽到的那句話,但常被講成錯的版本。條文寫的是兩層:

  1. 先「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 也就是第一步不是比誰有利,而是找出雙方訂約時真正的意思。
  2. 「如有疑義時」,才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所以它不是「保戶說了算」,也不是「條款一律往寬的解釋」。它的前提是「有疑義」——文字模稜兩可、兩種讀法都說得通,這時候才用這個原則。條文用的字是「為原則」,不是「一律」。

四、在旅遊保險爭議裡,這條怎麼用

把它變成一個可操作的自查順序:

  1. 先抄下爭議到底卡在哪個詞。 例如條款對「延誤」寫的是「實際起飛時間較表訂晚幾小時」還是「抵達時間較表訂晚幾小時」,這兩種寫法會得到不同結果。
  2. 看條款本身有沒有定義。 多數條款會在前段設「名詞定義」,先看定義再看承保範圍,不要直接跳到理賠金額。
  3. 確認是不是真的有疑義。 如果條款白紙黑字寫得清楚,只是結果不利於你,那不是疑義,第 54 條第二項用不上。
  4. 有疑義而雙方談不攏,走法定的申訴程序。 金融消費爭議有明文的處理順序,要先向業者申訴,業者處理後不接受或逾期,才申請評議。

五、常見的三個誤解

六、自己怎麼查

  1.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開《保險法》,用條號查詢輸入 54,確認現行條文與本文引用一致。
  2. 把自己保單的條款全文找出來(多數產險公司官網有條款下載專區),先讀名詞定義,再讀承保範圍,最後讀除外責任。
  3. 有疑義先向業者申訴,走法定順序,把每一次往來的日期與書面留著。

本文只整理法條文字與查法,不評價任何保險商品,也不提供個人化的投保或爭議處理建議;個案結果取決於契約條款與事實認定。


資料來源(官方一手)

查核日期:2026-09-11(引號內文字逐字取自上述官方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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