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倒了誰付錢?履約保證保險的法定金額是這樣訂的 — 問問貓機票訂房去哪省
一、現象:新聞上的旅行社倒閉,錢拿得回來嗎
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旅行社無法繼續營業的新聞,團費已經繳了、行程還沒出發的旅客最緊張。
這時候會出現兩個名詞:「責任保險」和「履約保證保險」。很多人以為是同一件事,其實保的東西完全不同,而且金額都是法規訂死的。
二、拆解:法規原文怎麼寫
《旅行業管理規則》(主管機關:交通部,執行機關:交通部觀光署)第 66 條第一項先講責任保險:
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個別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及範圍如下: 一、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意外死亡最低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最高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最低為新臺幣十萬元,最高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五萬元。 四、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第二項才是履約保證保險:
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如下: 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一億元。 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一千六百萬元。 四、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八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四百萬元。
如果旅行社已經加入經認可的觀光公益法人,金額門檻會降低:
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八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八百萬元。
而履約保證保險到底保什麼,第 66 條寫得很清楚:
履約保證保險之投保範圍,為旅行業因財務困難,未能繼續經營,而無力支付辦理旅遊所需一部或全部費用,致其安排之旅遊活動一部或全部無法完成時,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所應給付旅客之費用。
翻成白話:責任保險保的是「旅途中發生意外」;履約保證保險保的是「旅行社經營不下去」。兩者不能互相取代。
另外,第 36 條要求旅行業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契約書應載明的十款事項中,第九款就是「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有關旅客之權益」;招攬文件並應加註公司名稱及註冊編號。第 38 條也要求把「投保責任保險與履約保證保險及其保險金額」登載於招攬文件。
三、誰該注意
- 報團體旅遊、跟團出國的人:這兩種保險都直接關係到你。
- 只買機票或只訂房的人:你買的可能不是旅遊業務,而是代訂服務,適用的規則不同。搞清楚對方的角色,見站內平台到底是誰。
- 報名長天數、高單價行程的人:履約保證保險的金額是「整家公司」的總額,不是「每位旅客」的額度。同時出事的旅客愈多,攤下來就愈少——這是這項制度最容易被誤解的地方。
- 透過代銷、小型業者報名的人:乙種旅行業的法定最低金額是綜合旅行業的一小部分。
四、怎麼避、怎麼做
第一,先看招攬文件上有沒有註冊編號。 第 36 條要求招攬文件加註公司名稱及註冊編號,第 38 條要求把保險金額登載於招攬文件。連這些都沒有的行程,先別匯款。
第二,一定要有書面契約。 第 36 條要求書面契約,且可以用電子文件為之。契約第九款會寫兩種保險的權益。
第三,別把「有保險」當成「一定拿得回全額」。 履約保證保險是公司總額度、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金額大、受害人多的時候不一定全額。
第四,付款盡量留下可追蹤的紀錄。 刷卡或匯款到公司帳戶,比現金交給個人安全得多。
第五,行程與價格差太多的要多想一次。 定價明顯低於同業的行程,通常是把風險移到你身上。站內比價前先看懂價格怎麼標可以參考。
五、一句話結論
責任保險保「旅途中的意外」,履約保證保險保「旅行社倒閉」——後者是公司總額度而非每人額度,所以訂團前先確認招攬文件上有註冊編號與保險金額,比事後求償實際。
實查:2026-09-07
資料來源
-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36、38、6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主管機關:交通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02(實查時 HTTP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