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有七天鑑賞期,但機票沒有:法規把「國際航空客運服務」明文排除了 — 問問貓機票訂房去哪省
一、現象:以為網路買的都能七天內退
「網路買東西有七天鑑賞期」幾乎是台灣消費者的常識。所以很多人在線上刷完機票、隔天發現訂錯日期時,第一個反應是:我在七天內,我可以退。
然後就被客服告知不行,還被收了一筆改票費或直接歸零。這時候多數人會覺得業者在鑽漏洞。實際上,這件事是法規自己寫的例外。
二、拆解:兩份法規要一起看
第一份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重點在最後那個「但書」——七日解約權不是無條件的,有「合理例外情事」,而且例外由行政院另外訂。
第二份就是那個例外清單:《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 2 條(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發布):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第七款白紙黑字寫著「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所以線上買國際機票,本來就不在七天鑑賞期的保護範圍內。
但這裡有一個常被忽略的前提:條文寫的是「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也就是說,業者必須事先告知你這項排除,才能主張例外。
同準則第 3 條還規定:
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
意思是:有專屬定型化契約規範的交易類型(例如旅遊、住宿),退約規則以那份規範為準,不是回頭套七日鑑賞期。
三、誰該注意
- 買國際機票的人:這是明文列出的第七款例外,退不退得掉完全看票規。廉航的票規差異最大,站內廉航加購與改退成本有實際數字。
- 訂國內線的人:條文寫的是「國際航空客運服務」。國內線不在這七款裡,但實際適用要看業者有無其他定型化契約規範,這部分官方未在本準則中處理。
- 訂飯店與旅遊行程的人:走的是第 3 條的路——看該類型的定型化契約規定,而不是七日鑑賞期。站內訂房退款規則怎麼看有整理實務。
- 在旅遊平台買機加酒的人:一筆訂單裡可能同時包含機票、住宿、當地行程,三者的退款規則各自不同。搞清楚是誰的商品,見站內平台到底是誰。
四、怎麼避、怎麼做
第一,買之前先找到票規那一頁。 不是結帳頁的勾選框,是「票價規則」「Fare Rules」那份。可否退票、可否改期、改期要多少錢,都寫在那裡。
第二,把「不可退」當成價格的一部分。 最便宜的票通常換來的就是零彈性。你買的其實是「便宜票價+不可退的風險」這個組合。
第三,出發日期不確定時,先算改期費。 有些票不可退但可改,改期費加價差如果比買貴一點的彈性票還高,那便宜票就不划算。
第四,如果業者沒有事先告知排除解除權,可以主張。 準則第 2 條的前提是「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所以結帳流程有沒有明確告知,是有意義的證據——把結帳頁截圖留著。
第五,出問題找對窗口。 平台買的票,出事時該找平台還是航空公司,站內到底要找誰有分類。
五、一句話結論
網購七日解約權不適用國際機票,因為《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 2 條第 7 款把它明文列為例外——所以買機票前唯一該看的是票規,不是鑑賞期。
實查:2026-09-07
資料來源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1(實查時 HTTP 200)
-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 2、3 條(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發布,主管機關:行政院),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12(實查時 HTTP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