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團臨時不能去,要賠多少?觀光署的六級距表:41 天前只賠 5%,出發前一天賠 50%
報名了團體旅遊,臨時因為工作、家人或身體狀況不能去,第一個念頭一定是:「錢是不是全沒了?」不一定。交通部觀光署對這個問題有明確的說明,而答案完全取決於你多早通知。
官方的六級距
觀光署在常見問答中說明,依「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規定,解約賠償標準如下:
一、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整理成表:
| 通知時間(旅遊開始前) | 賠償比例 |
|---|---|
| 第 41 日以前 | 5% |
| 第 31~40 日 | 10% |
| 第 21~30 日 | 20% |
| 第 2~20 日 | 30% |
| 前 1 日 | 50% |
| 當天或之後、或沒通知 | 100% |
換成錢比較有感
以一趟團費 NT$50,000 的行程為例:
- 出發前 41 天以上通知:賠 NT$2,500,拿回 NT$47,500
- 出發前 35 天:賠 NT$5,000
- 出發前 25 天:賠 NT$10,000
- 出發前 10 天:賠 NT$15,000
- 出發前 1 天:賠 NT$25,000
- 出發當天或沒說一聲:賠 NT$50,000,全數歸零
級距之間的跳幅很大,尤其是前一天(50%)與前二日(30%)之間,一天之差就是 NT$10,000。所以一旦確定去不了,立刻通知永遠是最省錢的動作,不要抱著「說不定情況會改變」的心態拖到最後。
「先扣除行政規費」是什麼意思
官方在同一段下面加了一句很重要的補充:
前述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翻成白話:賠償比例不是乘在你付的全部金額上,要先把行政規費(例如簽證費這類代辦性質的規費)扣掉,再用剩下的金額去乘那個百分比。
以團費 NT$50,000、其中行政規費 NT$2,000 為例,計算基準是 NT$48,000,不是 NT$50,000。差異雖然不大,但算給你自己聽的時候要用對基準,跟旅行社對帳時也才講得清楚。
這條規則兩邊都適用
很多人以為這張表只管消費者。事實上,觀光署的說明標題就是「消費者行前要解約、旅行社出發前不得不取消行程,要如何善後?」——旅行社臨時取消行程時,同樣是用這套時間級距來計算它要賠你多少。
所以如果你遇到「出發前一週旅行社說湊不到人、行程取消」,你不是只能被動接受退費,依契約還有對應的賠償。
比解約更好的一招:找人遞補
官方在同一段的最後給了一個實務建議:
總之,消費者與旅行社,彼此愈早通知,賠償愈少;另外,消費者可在時間許可的情況下,接洽旅行社讓您的親朋好友遞補參加,以避免解約的損失。
找人遞補在很多情況下是最划算的處理方式:位子有人坐,你不用付賠償,接手的人也拿到一個現成行程。實際能不能換人、要不要付名字更改的手續費,要看該團的機位與飯店條件(有些低價票種不能改名),所以第一通電話仍然是打給旅行社問。
三個實務提醒
一、契約書要留著。 上面這些是「範本」規定的標準,你實際簽的契約條款才是雙方的依據。報名時拿到的契約書、行程表、收據,請一起收好。
二、通知要留下證據。 電話說完,最好再補一封 email 或訊息,寫明「某某團、出發日、我於某日通知解約」。級距是按日計算的,日期就是錢。
三、旅遊警示與不可抗力另有處理方式。 目的地發布高等級旅遊警示、天災導致行程無法成行等情況,屬於不同的條款範疇,不是用上面這張表直接套。遇到這類情形,請以契約中對應條款與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2026 年 9 月 11 日查核)
- 交通部觀光署行政資訊網.常見問答「消費者行前要解約、旅行社出發前不得不取消行程,要如何善後?」:https://admin.taiwan.net.tw/Service/FAQ?a=57&c=&q=&pi=30&p=2&id=31
- 交通部觀光署行政資訊網.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https://admin.taiwan.net.tw/BusinessInfo/Regulation?a=109&id=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