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 日起出境機場服務費從 NT$500 變 NT$750:法規原文寫了三段費率,2028 年還要再漲
這是一筆幾乎每個出國的人都會付、但幾乎沒有人注意到的錢:出境機場服務費。它從 2026 年 9 月 1 日起調漲了,而且法條裡已經先把 2028 年的漲幅也寫好了。
法條原文:三段費率
依《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8 月 5 日)第三條:
搭乘民用航空器出境旅客之機場服務費,由航空公司依下列費率隨機票代收: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每人新臺幣五百元。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每人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九月一日起,每人新臺幣一千元。
換成西元年就一目了然:
| 期間 | 每人金額 |
|---|---|
| 2026 年 8 月 31 日以前 | NT$500 |
| 2026 年 9 月 1 日~2028 年 8 月 31 日 | NT$750 |
| 2028 年 9 月 1 日起 | NT$1,000 |
也就是說,這一波是漲 NT$250,兩年後還會再漲 NT$250。四口之家出國,現在這一項就是 NT$3,000。
這筆錢你看不到,因為它被包在機票裡
法條寫的是「由航空公司隨機票代收」。所以你在訂票時不會看到一個叫「機場服務費」的欄位要你另外付,它已經躺在「稅金及其他費用」裡面了。
這也解釋了一個常見疑問:為什麼有些人說「以前機場服務費要在機場櫃檯排隊繳」?那是更早年的作法。現行制度是隨票代收,只有一種例外,法條第三條後段寫著:
持用未含機場服務費機票之旅客,應於辦理出境報到手續時,向航空公司櫃檯補繳該項費用。
意思是如果你手上的票因故沒有含到這筆錢(例如某些特殊開票情形),報到時要補繳。
誰不用繳
第二條列了四種免繳對象:
一、持外交簽證入境者、外國駐華使領館外交領事官員與其眷屬、經外交部認定之外國駐華外交機構人員與其眷屬或經外交部通知給予禮遇之外賓與其隨行眷屬。但以經條約、協定、外交部專案核定或符合互惠條件者為限。 二、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及其所屬之二級機關邀請並函請給予免收機場服務費之外賓。 三、未滿二足歲之兒童。 四、入境參加由觀光主管機關規劃提供半日遊程之過境旅客。
對一般家庭來說,唯一實際用得到的是第三款:未滿二足歲的兒童免繳。
而且法條還多寫了一句很重要的話(第四條):
符合免繳納機場服務費之旅客,其機票款已包含機場服務費者,得於辦理出境報到手續時,向航空公司櫃檯申請退費。
翻成白話:帶著未滿兩歲的寶寶出國,如果票價裡被收了這筆錢,你可以在報到櫃檯申請退還。 這筆 NT$750 不會自動退到你手上,要自己開口。
買了票沒出境,這筆錢可以拿回來
第三條最後一項是另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權利:
已依前二項規定繳納機場服務費機票之旅客未出境者,得申請退還全額機場服務費,航空公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重點有兩個:全額退,而且航空公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注意這說的是「機場服務費」這一筆,不是整張機票。你的票種本身可能不能退、或退票要扣手續費,那是票規的事;但機場服務費這一筆,只要人沒出境,就可以全額拿回來,而且不能被再扣一次手續費。行程取消時,記得把這一項單獨提出來問。
為什麼要漲
這筆費用的法源是《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收上來的錢用於觀光與機場相關建設及服務。法規類別屬於「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主管是觀光主管機關,作業上第七條則寫明觀光署得委託民航局或機場公司辦理收取事宜。
對旅客而言,實務上的結論很簡單:2026 年 9 月 1 日以後買的出境機票,總價裡多了 NT$250;帶兩歲以下小孩要記得申請退費;行程取消時這一筆可以全額要回來。
資料來源(2026 年 9 月 11 日查核)
- 全國法規資料庫.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8 月 5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05